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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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于本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包括审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黄海华表示,草案提出,包括细化政府债务监督,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该地方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明确可以採取座谈会、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等执法检查形式,不断增强执法实效。 黄海华说,草案修订进一步明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充分体现完善财经监督工作机制的力度,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包括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黄海华又说,修订草案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情况,又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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